法庭外的律师被按撤诉处理:法院,还是应推崇法律学术精研氛围,不能只求结案!
有人将以上的这些错误,理解为“忙中出错”,认为是可以理解的。毕竟,不管是“继续审理”,还是“依法再审”,从案件处理上,都不需要被撤诉结案的律师承担诉讼费、不需要再另行起诉了。但更多的法律人认为,法院,是应该最讲究法律学术精研的机构,如果出现笔误可以理解的话,但出现对于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和适用,则是不应该的。
需要点出的是,很多人只是同情到了被撤诉律师的遭遇,质疑法官为何没有精准的理解和适用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”规定,却很少有人注意到,该案件的案号是——(2021)粤0311民初2990号。
这是一个2021年的案件,在已经2022年7月份的时刻,还没有开庭审理,这意味着,这个案件已经远超了法定的一审六个月的审理期限。知道法院内部对于案件审理周期考核的严苛,及这种考核对于法官个人利益的影响,很多法院人,纷纷对法官对案件按撤诉处理表达了同情,很多律师,也纷纷表示,如果是本地律师,很可能也就配合法官审限内结案,按“自行撤诉,案件受理费只收取50元”做了。
虽然经过司法改革,法官大多配上了法官助理、书记员等辅助力量,但事实上,法院,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,真正审理案件的大多数法官,几乎时时刻刻处于结案考核压力之下,很多都是一上午安排两个庭、下午安排一个庭,全年处于加班状态。
有人将办案的法官比喻成了全年无休、圈笼里的仓鼠。大数据下各级法院办案系统联网,案件审理期间临近法定的结案期限,不仅面临的是智能化的办案系统自动报警提示,更有领导的单独约谈提醒、上级法院的通报督导,尤其是审限超过一年的案件。不光是要防超审限,还是要保持达到一定要求的结案率,因为,同地区的法院,是要进行考核排名的。
为了提高结案率,有人说,或是来自法律规定,或是系统督促,或是来自考核利益,各级法院对于结案率的要求,已经达到了痴迷的地步。为了争取完成任务,争取好的排名,各种手段到了无所不用的地步。留言区里,不少律师遭遇到的莫名其妙的结案形式,就是例子。
法官为了尽快结案,对明明有正当理由到不了庭的律师,按撤诉处理。法官是如期完成了结案任务,但引发了轩然大波,连法院都认可却是不妥。但是,有多少案件,就是为了配合法官结案任务而匆匆结案的呢?只是碍于情面不能发声、没有引发关注而已。
法院为了尽快平息舆论,匆忙周末开会研究当天发出再审裁定,向律师发送案件结果。可能很多人会点赞法院的效率高,但细细分析裁定内容,是否经得起法律内行人的细研呢?如果只是追求案件结果的没有异议,是否有违诉讼法细致规定各种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本意和程序价值呢?
事实证明,当案件审判只是为了追求效率,而忽视和无视法律规定、法律适用时,无论效率多高,法官多累,法院多忙,案件的结果一旦被放大到法律层面的细研、社会层面的围观,都不会得到大多人的认可,经得起广泛的围观和点评。
要知道,能力、精力一定的情况下,单纯的追究效率,必然带来质量的下降。法院,本应该是最推崇法律准确适用、最崇尚法律唯一解释的司法机关,各种社会纠纷、法律观点,会在法院通过案件诉讼审理、法律文书发布获得权威、公正的法律解读,绝对什么匆忙结案、存疑性结案,甚至是在二审终审时直接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结案。
以上就是这次律师法庭外被按撤诉处理、法院匆忙出具再审裁定,带给我们的思考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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